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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明确注册制程序:交易所负责审核
时间:2015/4/22 点击:2801

    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督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督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4月20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四会议审议了《证券法》的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主要有五方面内容,其中明确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上述五方面主要内容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就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证券法》修订草案指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其本质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由市场参与各方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做出判断,明确注册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督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督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修改发行条件,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细化参与各方的责任,发行人注册文件及补充修改情况、解释说明等应公开,发行人和保荐人需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公开发行豁免注册制度,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建立股票转售限制制度。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出,现阶段注册制改革的范围限定于股票,为此,修订草案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维持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

    在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方面,将证券交易场所分化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明确了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公开交易。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修订草案指出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新增公开承诺履行制度,新增现金分红制度,新增股东大会最低持股比例制度,并对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全面规定。在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方面,增加证券机构的组织形式,并完善证券业务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取消七类行政许可,调整取消若干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如取消证券从业人员、监管机构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条款,相应建立证券买卖申报登记制度,调整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方式,新增禁止跨市场操纵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制度,完善监管执法方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建立行政和解制度等。

    此外,修订草案还在完善证券登记、结算和担保制度,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等方面做出修改。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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